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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
水利
11371500004428039E/2022-4388984
聊水发〔2022〕27号
2022-08-31
2022-09-06
聊城市水利局
有效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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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全面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推进水土保持监管工作责任落实,有效管控人为水土流失,避免违法违规图斑的发生,现就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议精神。依法依规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全面落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着力提升水土保持社会管理服务水平。

二、项目建设前期的部门职责

(一) 各级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各级行政审批局在审批各类项目时,应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方可开工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强化土地使用权人的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生态环境部门在履行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职责时,应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域生产建设活动,保护水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通用性的水土流失防治要求纳入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加强水土保持方案与设计文件的深度融合;将施工期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监管内容。

(二)市级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指导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审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管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三、项目建设期生产建设单位职责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四、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进行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违反以上法律责任的生产建设单位,由水行政部门调查并做好笔录,整理好档案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严格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发挥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对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对水土保持违法失信行为实行惩戒。各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审批、水利等部门的调度,对执行不到位的县市区按照高质量考核标准要求给予扣分、约谈处理。


聊城市水利局 聊城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聊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聊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聊城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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