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解读:《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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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监督体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结合聊城实际,在广泛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水利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水土保持工作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也是改善百姓人居生活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出台《通知》,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减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为聊城建设注入新内涵。
二、决策依据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
三、出台目的
切实贯彻《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进一步深化水土保持“放管服”改革,加强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四、主要内容
《通知》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核心思想,锚定优化聊城市水土保持营商环境的目标,结合近年来水利部、省水利厅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生产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相关单位职责内容,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工作要求。
(一)总体要求
《通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遵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水利部“强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二)项目建设前期的部门职责
《通知》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土保持监管工作。
(三)项目建设期生产建设单位职责
《通知》强调了生产建设项目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必要性和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该部分规定了责任主体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中违反本《通知》相关条款的罚则,对生产建设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或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中弄虚作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进行处罚。
(五)保障措施
《通知》围绕高质量考核,全面实行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相关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形纳入“两单”并在相关信用信息平台发布。
五、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聊城市水利局水土保持科
具体联系人:刘孝公
咨询方式:0635-8210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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