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聊城晟源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聊城市彭楼灌区改扩建工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于2016年10月28日在聊城市环保局网站(http://www.lchbj.gov.cn/list_content.asp?ArticleID=6465)进行了第一次公众参与公示,本次评价在报告书初稿完成后,进行第二次公众参与公示。
一、工程概况
聊城市彭楼引黄灌区位于山东省西南部,北至临清城区,东邻陶城铺灌区和位山灌区,西靠冀、豫、鲁省界和漳卫河。涉及莘县、冠县、临清市的44个乡(镇),灌区总面积2580.45km2,设计灌溉面积233.54万亩,其中正式面积92.26万亩,补源灌溉面积141.28万亩。主要工程包括:对金堤河以南山东聊城段渠道0.781km进行清淤扩挖衬砌;对金堤河以北聊城段输沙渠、输水连接渠及输水干渠共17.65km进行清淤扩挖衬砌;对长顺渠及尚潘渠共53.05km进行清淤。工程改(新)建公路桥7座、改(新)建生产桥70座、维修生产桥23座,改(新)建节制闸8座、泄水闸1座、穿堤闸1座,改(新)建涵闸28座,改建渡槽2座,新建跌水3座,改建倒虹吸1座。
二、项目建设产业政策及规划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改版)“鼓励类”中“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灌区改造及配套设施建设”,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规划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的要求;符合《聊城市水利发展综合规划》要求。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拟建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分施工期和运行期,主要影响在施工期。
(一)施工期
1、环境空气影响
施工期的废气来源有:干渠开挖、筑路堤、土石堆放、回填等施工活动及车辆运输等产生的粉尘和飘尘;装载机、汽车、拖拉机等燃油机械在运行时排放的废气,主要污染物为TSP、SO2和NOx。采取定时洒水、防尘网等措施后,废气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拟建工程施工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影响很小。
2、水环境影响
施工期水环境影响因素主要有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其次还有混凝土拌合和混凝土浇筑养护废水、施工机械设备清洗废水,以及施工场地的雨污水等。生产废水、冲洗废水等采用沉淀池处理;施工营地施工期拟设置旱厕,粪便定期清运就近施肥。
拟建工程对灌区渠道进行防渗补砌,不影响区域地下水水质,仅对区域地下水位产生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对于改善土壤水分运动条件、减轻土地沼泽化、盐渍化等是有利的。
3、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工程的固体废弃物主要为施工期拆除现有水闸、桥梁等建筑物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弃土石方以及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等。生活垃圾定点收集,集中收集后定期运至附近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置。建筑垃圾尽量回收利用,对没有使用价值的建筑垃圾按环保部门规定运往指定地点。
4、声环境影响
本工程仅施工期运输车辆、机械设备和临时施工设施产生的噪声会对周围声环境产生一定影响。通过采取降噪隔声板、调整施工时间等一系列措施后,施工期噪声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对周围敏感点影响较小。
5、生态环境影响
土石方工程、渠系建筑物及临时道路建设等施工活动会造成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占压土地,影响项目区动物栖息,并对沿线村镇居民日常生活、农业生产等产生阻碍;施工噪声也可能对项目区动物栖息和沿线居民生活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这些影响都是暂时的,且通过采取土地复垦、绿化等措施后,可使工程区生态环境得到恢复。
(二)运营期
本项目运营期除管护人员生活产生极少量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外,无其它废气、噪声等污染源;渠道防渗衬砌后,地基处于稳定状态,不会对地质产生大的影响;项目区土壤无盐碱化现象,且周边河道和地下水的成分矿化度较低,土壤中盐基离子较少,不会发生盐碱化现象。
四、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线布设合理,工程建设不存在重大的环境制约因素,通过采取各项污染防治、风险控制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对沿线区域的生态、声、水、空气环境及环境风险等的影响可以接受,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
五、建设单位
1、单位名称:聊城市晟源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联系人:吴主任
3、联系电话:0635-2128200
4、E-mail:155133455@qq.com
六、环评单位
1、单位名称: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联系人:许工
3、联系电话:13361006428
4、E-mail:345835461@qq.com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对本项目建设的意见、建议、要求等。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提交书面意见。索取报告书简本请到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或聊城市晟源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九、公示时间
自2017年2月28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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