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聊城市水利局网站!
网站无障碍 简体 繁体
当前位置:
市水利局行政处罚结果公示(2025年第1期)
时间:2025-03-28 18:01:41
字号:


序号

处罚决定书文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措施

救济渠道

处罚决定时间

1

聊水罚字〔2025〕1号

赵岩

非法取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聊城市水利局

罚款1000元。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5/3/25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