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聊水罚字〔2025〕1号 | 赵岩 | 非法取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活动,必须报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的,可以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聊城市水利局 | 罚款1000元。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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