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 1 | 聊水罚字〔2022〕3号 | 聊城市九鼎电气有限公司 李天林 | 当事人将部分劳务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五款 | 聊城市水利局 | 对当事人聊城市九鼎电气有限公司罚款1470元,李天林罚款147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2/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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