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措施 | 救济渠道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聊水罚字〔2023〕1号 | 沈培 | 当事人在聊城市徒骇河蓄排引调水能力提升工程施工二标项目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过程中,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聊城市水利局 | 罚款20000元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2023/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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