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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水利局网站平台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开工作,完善信息审查发布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省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市水利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网站平台是指政府网站市水利局平台和市水利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以市水利局名义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管理
第三条 政府网站市水利局平台和市水利局门户网站由局办公室负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网站平台内容由局办公室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共同保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局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站内容的建设规划、内容保障协调和信息更新维护;
(二)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各单位须指定专人作为网站信息联络员,负责向网站报送信息及本科室、单位相关栏目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开设谁负责”的原则,各政务新媒体的主办、开设单位为责任单位。政务新媒体账号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等工作,各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局办公室报备。各责任单位应明确专人对新媒体账号进行管理,并建立信息采集机制,确保新媒体正常运行。
第五条 国家、省、市定期对部门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开展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各管理单位要确保政府网站和新媒体运营维护符合《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相关要求。
第六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审批,擅自以市水利局、局属科室及局属单位的名义注册各类新媒体。以个人身份开设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新媒体,不得标注所在单位及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管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决策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主动公开。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公开的内容外,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及本局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全过程公开,及时发布有关信息。
第八条 信息发布审核。局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信息发布应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各科室、单位要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审核内容。拟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保密性审核,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要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文字关,确保信息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二)审核程序。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信息提供单位按程序分类分级对信息进行审查。
1. 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水利部、水利厅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上发布的信息和政策文件,人民日报、大众日报、聊城日报、聊城新闻网等各级主流媒体发布的信息,实行一级审核。由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人员负责审核后转载,发布时需注明转载来源;
2. 本单位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信息,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市区)工作动态、通知公告、业务专题、在线调查、意见征集等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需市水利局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实行二级审核。由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依次审核后发布;
3. 重特大突发事件、社会热点、舆情回应等信息,实行三级审核。由单位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依次审核后发布。
第九条 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转载党委、政府网站以及上级要求刊发的相关信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
第十条 市水利局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管理员不得擅自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
第十一条 因审查不当,造成泄密、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舆情和网络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市水利局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上发生的一般性舆情事件,责任科室必须及时响应,由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如遇重大舆情,第一时间制定应对处置方案,拟定权威信息,经主要领导审定后进行回应。处置舆情事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联动,向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政务公开办通报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及应对措施,并制定长效措施预防同类舆情再次发生。
第十三条 网站和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必须由专职人员管理,专人读网、日常巡查,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时要做好交接,接收人员应及时修改账号信息。
第十四条 登录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必须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的移动终端设备。管理员不得在网吧等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必须及时退出登录,避免账号被盗用或被恶意攻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局属单位举办的新媒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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